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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溫津貼翻番 調高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至每人每月300
發布時間:2021-06-03 11:31保險知識
廣東省高溫津貼翻番6月起將連發5個月
廣東省高溫津貼6月起發放,今年發放標準翻番。昨日,記者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廣東省5部門已發出通知,調高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新的高溫津貼標準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據悉,此次調整的高溫津貼標準,是2012年以來廣東省的首次調整,參照省內地區生產總值、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人均消費支出、最低工資標準等指標增長情況確定,較2012年的150元/月標準提高了一倍,將直接惠及30萬一線作業的環衛工人和超300萬的建筑工人,為一線職工全年增加750元的高溫津貼。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和《關于印發<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廣東省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且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據了解,用人單位如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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